半年被停18次电 如家告物管索赔53万元
半年时间里,如家酒店昌宏路分店被拉闸限电18次,造成损失53万余元。管理酒店的上海总公司和昆明的分管公司把物管公司告上法庭,却遭到反诉,对方向他们索要拖欠1年多的32万余元物业费。昨日,官渡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如家:半年被停电18次损失53万余元
2012年3月27日,如家酒店上海总公司与经开区昌宏路某激光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激光材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一幢房子用于经营连锁酒店,取名如家酒店昌宏路分店。2013年1月28 日,激光材料公司与昆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4个月后,酒店接到首张催缴物业费的清单。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激光材料公司就没请物管公司,合同约定不含物业费。对多张催缴物业费的清单,酒店都没理睬。但从2013年8月31日至今年1月,酒店先后被拉闸停电18次,共计停电441.55小时,其中很长达70多小时,共造成53.7万余元损失。
为证明物管费不在租赁合同范围内,酒店出示了房屋租赁合同、停电报案情况等证据,并请2名酒店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人表示,从去年8月起,物业公司以检修电路的名义停电,但他们从未到酒店检修过。停电后,酒店白天晚上都不能正常营业。
物管:原告无法证明停电是物管所为
原告所举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证明停电是物管公司所为。物业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同时反诉管理该酒店的上海总公司和昆明的分管公司,要求法庭判令赔偿近1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车位管理费、车位场地占用费,共计32.2万余元。
我们与激光材料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酒店租了这家公司的房子,就应承担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坚持。
物业公司与激光材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酒店与激光材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之后。酒店并不认可这份物业管理的合同,而是认为,酒店只负责交房租费和水电费。若存在物业费,应由激光材料公司承担。
庭审很后,酒店向法庭提出,要追加激光材料公司作为第三人。法庭合议后宣布,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