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食用农产品销售将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养生之道网导读:4月6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了《甘肃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将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
食用农产品要持“证”进市场
1本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出具的本单位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
2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
3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5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6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7销售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
12种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1使用*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1*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